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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開具發票的含義是什么

        依據我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:銷售商品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,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,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。

      從文義上看,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。其中,“向”是指向的意思,并沒有交付發票的意思。至于“開具”,根據我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,即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、順序和欄目,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,并加蓋發票專用章,上述“開具”應是填開具寫的意思,沒有交付的含義。也就是說,有關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的規定,不包含交付發票的意思。

      從發票管理辦法后續違反處罰條款來看,發票管理辦法規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,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;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:(一)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,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、順序、欄目,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,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……其中僅規定了對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處罰,并沒有提不給付發票的處罰。

      從以票控稅的角度來看,有關發票的管理規定,對于賣方來說,更多的是必須開具發票,而只要其開具了發票,稅務機關對其以票控稅的目的就能達到,不需要非得交付發票?!?/p>

      綜合來看,發票管理辦法中只明確了向誰開具發票,而并未明確規定賣方給付發票的義務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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